不正当竞争
某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某某技术开发区德钰百货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某某技术开发区德钰百货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赣0702民初4359号
原告:某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江苏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百货店,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何某蜜。
原告某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百货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5年8月12日15:00于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某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赖国海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 贤
书 记 员 李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