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义马市清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清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202知民初339号
原告:某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所律师。
原告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某某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爱丽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