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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当竞争

义马市清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清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202知民初339号

原告:某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所律师。

原告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某某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爱丽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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