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安徽盖士健公司等与上海寻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盖士健公司等与上海寻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31889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年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佳,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临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xxxxxxxxx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某(临沂)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晨阳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歆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