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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盖士健公司等与上海寻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盖士健公司等与上海寻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31889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年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佳,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临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xxxxxxxxx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某(临沂)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晨阳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歆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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