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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82民初193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某甲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衷佳惠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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