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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4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某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0602知民初366号

原告:湖南某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股东,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岳阳楼区。

被告: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户籍登记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某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湖南某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6,729元),由原告湖南某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华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辉

书 记 员 廖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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