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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蔡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A公司与蔡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110民初20240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欣鹏,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A公司与被告蔡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A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政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弛

书 记 员 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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