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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蔡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A公司与蔡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110民初20240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欣鹏,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A公司与被告蔡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A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政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弛
书 记 员 姜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