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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杨某某、某某网络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向某某与杨某某、某某网络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781民初3083号

原告:向某某,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烨,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某某网络技术(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某某网络技术(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 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一娇

书 记 员 何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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