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
向某某与杨某某、某某网络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向某某与杨某某、某某网络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781民初3083号
原告:向某某,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烨,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某某网络技术(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某某网络技术(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 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一娇
书 记 员 何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