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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林森等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某、林森等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吉01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森,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明,董事长。

原审

被告:沈阳中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富。

法定代表人:朱某莉,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林森因与被上诉人某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中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4)吉0193民初7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林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林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林森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计1089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544.5元,由上诉人林森负担544.5元。

余款544.5元退还王某,余款544.5元退还林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 智

审 判 员 张 云 凤

审 判 员 甘 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建姝圯

书 记 员 张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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