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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某研究所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通某研究所;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吉01知民初60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涵,河南沐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通某研究所,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投资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昌,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通某研究所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

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余款4400元退还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姜晓涛

审判员 张云凤

审判员 甘 甜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甘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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