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
薛某林与司某武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薛某林与司某武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4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林,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武,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荆河办事处东寺院小区12号楼二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
上诉人薛某林与被上诉人司某武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4)鲁0481民初1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薛某林于2025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司某武对薛某林撤回原审起诉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薛某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4)鲁0481民初102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薛某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均由薛某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硕
审判员 段修排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