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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王某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甲公司、王某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3民初145号

原告: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5,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雅倩,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彤,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

被告: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76,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8,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放,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龙,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王某、被告乙公司、被告丙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金城

审判员 吴晓志

审判员 崔 悦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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