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
河北某某种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内丘县某某农资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某某种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内丘县某某农资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知民初53号
原告:河北某某种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内丘县某某农资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经营者:郝某林。
原告河北某某种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丘县某某农资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北某某种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种业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种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种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存杰
审判员 凌 惠
审判员 吴钰轩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娅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