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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丹东良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超;丹东良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辽01民初797号

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退还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25元。

审 判 长 黄大鹏

审 判 员 石 兴

审 判 员 李政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紫涵

技术调查官刘晓禾

书记员桑夕淼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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