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
张超丹东良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超;丹东良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辽01民初797号
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退还原告丹东某有限公司25元。
审 判 长 黄大鹏
审 判 员 石 兴
审 判 员 李政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紫涵
技术调查官刘晓禾
书记员桑夕淼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