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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点评

“法院+知识产权中心”高效化解著作权侵权系列纠纷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7日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基本案情

2020年,某影视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独占许可协议,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授权作品独占性授权某投资公司在线下卡拉OK经营领域使用。双方进行了公证,某投资公司经授权依法取得319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后某投资公司发现13家娱乐公司经营的 KTV 在未经授权且未支付使用费情形下,私自将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以卡拉OK方式提供点播服务,某投资公司随即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批纠纷事实清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更为适宜,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13件纠纷委派知识产权中心开展调解,并指派法官跟进指导。调解员收到材料后,经与某投资公司前期沟通核实并梳理案情,认为该批纠纷主要争议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13家娱乐公司是否侵犯该投资公司著作权;二是赔偿金额标准的确定。调解员就上述情况告知指导法官后,法官围绕法律规定及典型类案判例对调解员进行专业指导。

随后,调解员积极联系13家娱乐公司,掌握其经营状况及和解意愿。部分娱乐公司提出,该投资公司主张构成侵权的部分音乐作品系视频点播系统供应商预装在设备曲库中,自己在购买视频点播系统时已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故认为自己并非适格被告。对此,调解员在仔细查阅娱乐公司与供应商的合同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开展释法明理,向其释明供应商对案涉音乐作品的权利范围仅为“复制权”,主要为系统购买者就系统的技术、功能是否达到使用标准进行展示,因此供应商就案涉音乐作品取得的复制权许可不能视为娱乐公司提供点唱服务时具有曲库中相关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娱乐公司未经投资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KTV内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构成侵权。

最终,经调解员耐心说明,13家娱乐公司均认可侵权事实并表达了赔偿意愿,同时希望能适当降低赔偿金额。为此,调解员多次联系某投资公司,就音乐作品赔偿标准进行协商,一方面向其释明如果进入审理程序,可能增加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就同地区类似案例向该投资公司讲解可能的判决结果。经反复沟通,投资公司亦同意适当降低赔偿标准,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考虑某投资公司与各娱乐公司分散在各地,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员组织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签订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13家娱乐公司根据侵权作品数量分别向某投资公司进行适当赔偿,并承诺不再使用案涉音乐作品。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3条、第10条、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4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娱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具有合法权益的音乐作品引发的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企业较多。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立“法院+知识产权中心”多元解纷机制,通过邀请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发挥其专业优势,促推纠纷依法高效化解。在调解过程中,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难点问题,调解员“双管齐下”,一方面耐心释法,结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著作权中各财产权的侵权认定方式进行对比,另一方面融情于理,通过分析调解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利弊,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选择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此外,针对当事人分散在各地的实际,发挥在线调解优势,极大提高解纷效率,做实实质化解要求,有力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助力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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