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
黑龙江省某农业有限公司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某农业有限公司;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01知民初26号
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涵,河南沐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某农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
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欣
审 判 员 冯 晶
审 判 员 王 爽
[院印]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秋霞
书 记 员 张思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