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视频剪辑引流?法院:构成侵权
2026-08-07 / 来源: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原告朱某(化名)在抖音平台运营的某账号发布的短视频均为自主原创,粉丝量近2000万,3.3亿获赞,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完成视频脚本修改、场景选取、表达内容、运镜的设计与剪辑,在其账号发布了本人出镜的某某酒带货短视频。后原告发现被告某酒业公司擅自剪辑其上述视频后发布至被告运营的账号上,以此作为被告自身产品宣传推广视频,同时将视频里宣传推广的商品购买链接附在视频中,并在其开设的抖音店铺进行销售。朱某认为,某酒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某酒业公司诉至法院。
某酒业公司辩称,早已主动下架全部案涉视频的商品链接,案涉视频未再向用户推送,且侵权视频仅存续一个月,主观过错程度较低,不构成恶意侵权,且被告在起诉前从未收到过原告发出的任何侵权通知。
调解过程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翻阅证据材料,深入了解案情,着眼网络侵权纠纷证据固定难、损失量化难的特点,以有效化解纠纷为目标,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向双方答疑释法。法官向被告释明:“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视频上传至抖音平台发布,属于商品引流,法律上属于侵权行为,即使视频已主动删除,不影响侵权事实的产生,依旧要承担侵权责任。”后某酒业公司认识到自身行为存在侵权过错,理应赔偿。同时,法官也向原告分析:“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侵权视频的存续时间不长,被告店铺的酒品销量较低且难以认定销量均系由侵权视频产生。”考虑到涉案账号上传的相关视频已下架,朱某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行为对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且某酒业公司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在法官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程度、后果、维权支出费用等,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酒业公司赔偿朱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2000余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法官提醒
此案中,原告朱某在互联网媒体平台发布的短视频,其拍摄内容、动作设计、语言编排、场景布局、运镜及剪辑等均蕴含一定构思,体现了创作者个性化思想的表达,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某酒业公司未经授权,剪辑并上传了朱某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作品,将短视频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侵害了朱某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现今短视频带货日益盛行,为获取流量财富,“搬运工”和“剪刀手”层出不穷,蹭原创流量等侵权行为越来越多,盗版现象日益凸显。作为平台商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需使用素材应获得许可,或通过正规途径委托他人进行创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侵权纠纷。
来源: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