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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牌陶瓷案二审改判赔 180 万!——【2025】粤民终 1459 号案件解读

2026-05-19 / 来源:知产审判纵横

‌在中国建材行业,“鹰牌陶瓷”是刻在一代人记忆里的国民品牌。作为中国现代建陶工业的开拓者,它从1974 年诞生于佛山石湾,1988年注册“鹰牌”商标,1999年成为行业首家登陆新加坡交易所的上市公司,2009年斩获中国建陶行业第一枚驰名商标,四十余年深耕细作,早已将“鹰牌”打造成瓷砖领域的金字招牌。但越是知名的品牌,越容易成为恶意攀附的目标。近年来,建材市场上傍名牌现象屡禁不止:有的企业抢注近似商标,有的用谐音字打擦边球,还有的跨类别注册同名商标,靠着蹭大品牌的流量快速抢占市场。这类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维权周期长,尤其是跨类别商标侵权,往往因为“商品不类似”难以被制止,让很多老牌企业苦不堪言。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民终1459号终审判决,为这类纠纷给出了权威答案。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起诉湖南鹰派新材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一审法院未认定驰名商标,仅判赔50万元;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 “鹰牌” 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将保护范围延伸至油漆、涂料等跨类别商品,最终判赔180万元。这起判决不仅为老牌民族品牌撑腰,更清晰划定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司法边界,堪称建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标杆案例。下面来看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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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本案的权利方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是中国建陶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核心知识产权第324313号“鹰牌及图”商标,1988年注册在第19类彩釉砖商品上,1997年由鹰牌公司受让取得,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经过数十年的持续使用和数十亿级的广告投入,该商标于200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0年至2024年连续获评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知名品牌,品牌价值超百亿元。

侵权方湖南鹰派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法定代表人刘健辉持股99%,经营范围包括涂料、建材、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等。从2013年开始,刘健辉及湖南鹰派公司就围绕“鹰牌”字样疯狂布局商标:先后在第2类油漆、第1类瓷砖胶、第19类瓷砖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 “鹰牌水漆”“蓝天鹰牌”“鹰牌至尊”等十余枚近似商标,其中多枚商标因侵害鹰牌公司在先权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尽管商标接连被无效,湖南鹰派公司并未收手,反而变本加厉地实施侵权行为:在其生产的瓷砖胶、油漆、防水涂料等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鹰牌”“鹰牌及图” 等标识;在官网、抖音等平台开设“鹰牌水漆”账号,发布大量产品宣传视频,宣称“72个工程项目使用鹰牌水漆268.1万平方米”;还在湖南、广东等地开设多家 “鹰牌水漆”专卖店,形成了生产、销售、宣传一体化的侵权链条。

2024年鹰牌公司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鹰派公司、刘健辉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鹰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被诉侵权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状态,仅认定湖南鹰派公司在瓷砖胶产品上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判赔50万元,驳回了鹰牌公司关于油漆产品侵权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诉求。鹰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北京高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确认,鹰牌公司第324313号 “鹰牌及图” 商标至少在2018年7月12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宣告湖南鹰派公司第55235399 号“鹰牌水漆”、第73426197号“蓝天鹰牌”商标无效。基于这些新证据,广东高院依法改判:认定 “鹰牌及图” 商标为驰名商标,湖南鹰派公司在油漆、瓷砖胶产品上的使用行为均构成侵权,赔偿数额从50万元提升至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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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驰名商标保护的核心原则是被动认定、个案有效、因需认定。所谓因需认定,是指只有当普通商标权无法为权利人提供充分救济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本案中,湖南鹰派公司在第2类油漆产品上使用的“鹰牌水漆” 商标,与鹰牌公司第19类瓷砖商品分属不同类别,若不认定驰名商标,鹰牌公司无法制止这种跨类攀附行为,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断。二审法院也精准锚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时间节点。根据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状态应当以被诉侵权商标的申请日为准。本案中,被诉的“鹰牌水漆”商标申请于2021年4月,“蓝天鹰牌” 商标申请于2023年8月,因此需要证明鹰牌公司的商标在这两个时间点之前已达到驰名状态。二审法院并未简单依据2009年的驰名商标认定记录直接推定,而是结合鹰牌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行业协会证明、生效行政判决等证据,综合认定其商标在2018年前已构成驰名,且该驰名状态持续至被诉商标申请日。这种驰名记录及持续使用的认定逻辑,尊重了商标驰名的客观事实。

很多企业存在一个误区:只要自己的商标拿到了注册证,使用行为就合法。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恶意抢注的注册商标,即便曾经有效,也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本案中,湖南鹰派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第55235399号、第73426197号商标,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这意味着这两枚商标从注册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湖南鹰派公司在油漆、瓷砖胶产品上使用这两枚商标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更重要的是,二审法院特别强调了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湖南鹰派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 “鹰牌” 商标的高知名度,却在十余年间持续申请近似商标,即便多枚商标被宣告无效仍继续使用,甚至将侵权产品大规模推向市场,主观攀附意图十分明显。这种 “以恶意抢注为手段、以攀附牟利为目的” 的行为,即便披着 “注册商标” 的外衣,也难逃侵权的定性。

法院在计算赔偿时,首先参考了湖南鹰派公司官网宣传的“268.1万平方米工程用量”数据,但同时也考虑了三个关键因素:一是诉讼时效,侵权损害赔偿只能向前推算三年;二是宣传的夸大性,企业官网的宣传数据往往存在水分,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三是历史合法性,湖南鹰派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确实持有注册商标,其使用行为的违法性是随着商标被无效才最终确定的。基于这些因素,法院酌定油漆产品部分的侵权获利为130万元,加上一审认定的瓷砖胶产品不规范使用部分的50万元,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为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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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这起二审改判的案件,给建材行业乃至所有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都上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课。对于品牌方而言,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商标布局体系,不仅要在核心类别注册商标,还要在关联类别进行防御性注册,提前堵住恶意抢注的漏洞。其次,要注重留存商标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包括销售数据、广告合同、获奖证书、媒体报道等,这些证据是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关键。最后,面对跨类侵权行为,要敢于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不要被“商品不类似”的表象迷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一定要摒弃“傍名牌、搭便车”的投机心理。靠蹭大品牌流量或许能获得一时的利益,但最终不仅会面临商标被无效、产品被下架的后果,还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得不偿失。企业要想长远发展,必须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靠产品质量和服务赢得市场。

来源:知产审判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