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某公司诉华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5-12-30 /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基本案情
网某公司是《梦幻西游》的著作权人及《梦幻西游2》的独占许可人。华某公司在其经营的某直播网站和某语音客户端上,以利益分成的方式召集、签约大量的游戏主播进行上述游戏内容直播,并为游戏主播提供非法注入游戏客户端的代码程序或者动态屏幕截取的工具。网某公司主张华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亿元等。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华某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对涉案游戏画面进行直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害了网某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其他权利”,判决华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网某公司20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游戏直播行为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华某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构成直接侵权。2019年12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纠纷源于游戏厂商与视频直播平台在直播领域的合作与竞争,是互联网时代流量效应和粉丝经济催生的直播新业态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的矛盾缩影,被业界称为“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第一案”。本案的审理从立法宗旨、技术发展、游戏特点、产业需求等角度对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作为类电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分析,明晰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可依著作权法保护的审理思路,详细阐述了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本案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比例原则,既确认游戏厂商对游戏直播权利的控制,又充分认可游戏直播平台、游戏主播在产业新兴时期培育市场的价值贡献,明确互联网环境下作品直播利益的分配规则,对互联网新业态、新领域作品使用的版权秩序进行必要的规范,平衡网络直播等新兴产业发展变革时期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对规范互联网新业态竞争秩序、促进网络经济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已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