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手机扫一扫|收藏本站
专利检索
专利代理师检索
专利代理机构检索
集成电路设计检索

 专利权

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青云谱区明伟五金配件经营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473号
原告:傅海,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A楼1楼G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67424B。
法定代表人:傅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云谱区明伟五金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189号华东装潢建材博览城7号楼110号商铺(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8PWUM4E。
经营者:刘亮,男,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美顺宝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冲表西工业区6号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PAJ573。
法定代表人:万日其,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万日其,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黄县。
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云谱区明伟五金配件经营部、佛山市南海区美顺宝五金有限公司、万日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1300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
审 判 员 王革生
审 判 员 俞志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璇
书 记 员 万志新

隐私条款|关于我们|免责声明

主办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二层 电话:82354948
建议浏览模式:1024×768  ICP备案号:京ICP备11016675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