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初587号
原告:太原市云创远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进菲,山西沃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飞,山西沃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紫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建军,山西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煜,山西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兴镇两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明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然,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龙路****13-2。
原告太原市云创远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紫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太原市云创远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云创远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云创远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计980元,由原告太原市云创远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 强
审判员 范红琴
审判员 段晋文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