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部钻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大连万达中心写字楼****v>
法定代表人:隋国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东,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福有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有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部钻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钻石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西部(钻石)黄金订购交易平台系统开发及技术服务合同》性质上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上诉人福有缘公司上诉主张被上诉人西部钻石公司未完成案涉软件的技术开发工作,故本案应为技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中关于“大连地区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除原有的西岗区人民法院外,再增加地处自贸区大连片区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另外,将基层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标的额统一定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下”之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不妥,应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勇峰
审判员 李淑红
审判员 王家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