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执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文化营村北(游乐园)3幢007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郑海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镇华工业园区西环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柱。
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诉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293277元,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办公,该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在其名下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并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均予以轮候查封及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有人民币102932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李晓芳
审判员 郭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艾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