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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星闪闪影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华风气象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辖终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风气象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石曙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彬,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星闪闪影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号41幢3层B309。
法定代表人:许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琦,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风气象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风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闪闪影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闪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0417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风集团公司上诉称:红星闪闪公司制作的CCTV5《天气体育》世界杯特别节目包装必须加载于华风集团公司的播出设备方能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之规定,计算机软件案件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红星闪闪公司依据与华风集团公司签订的《节目包装制作协议》提起的是承揽合同纠纷,向华风集团公司主张的是合同服务费。据此,华风集团公司关于双方系计算机软件纠纷,本案应当由专门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取得了对本案的管辖权。
综上,华风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华风气象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郭 勇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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